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记管理办法

  官网公告     |      2026-03-30 18:06:58

  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记管理办法   
 
  第一条  根据《河北省实施(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)》办法的河北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省饲

  第二条  本办法所指饲料生产企业,料生是产企查记指生产单一饲料、配合饲料、业审浓缩饲料、管理精料补充的办法企业,包括养殖场(户)自产自用的河北加工车间。

  第三条 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具有2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省饲专业技术人员;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,必须经市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。料生

  (二)生产厂房布局合理,产企查记生产设备齐全,业审并有除尘、管理通风、办法照明、河北消防等措施;生产环境符合安全、卫生要求。

  (三)必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,并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,能对常规指标进行测定;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;有产品留样室(区)。
  
  (四)应建立岗位责任、生产管理、产品检验、质量标准、安全卫生及产品留样观察等规章制度。

  (五)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,并有定期校正的记录。

  第四条   申办程序:

  (一)向当地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,经审查合格后,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;

  (二)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,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备案,并领取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》;

  (三)持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》向当地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。